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推进“互联网+住房公积金”建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更好地为各部门、各单位及广大职工服务。现就各部门、各单位配合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夯实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基础
(一)完善基础信息。住房公积金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基础信息和职工基础信息,是加强精细化管理、实施安全验证、开展精准服务的基石。为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保证缴存资金安全,提升对缴存职工的服务水平,资金中心按照必要、审慎的原则依法依规采集住房公积金基础信息。单位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须实名登记,全面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和督促所属单位和职工如实填报基础信息,出现调整和变动情况要及时更新。
(二)规范缴存秩序。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各部门、各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责任,要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定期对所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资金中心按照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开展住房公积金执法随机抽查,规范住房公积金事中事后监管。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中心中止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资金中心与商业银行合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守信单位和职工提供增信等增值服务。
(三)清理封存账户。封存账户管理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内容。请各部门、各单位全面梳理住房公积金封存职工情况,做好封存账户分类管理,并协助经办银行联系基础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职工。对现有的封存账户,要做好分类标示,职工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账户标示为“保留”。封存单位在完成人员清理转移后,要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请于2017年9月1日前完成上述工作,届时资金中心将开展督查。
请各部门、各单位及时将新增的封存账户转移到资金中心集中封存户,职工基础信息完整准确的,不再要求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逾期不办理的,资金中心直接办理转移,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四)开展集成服务。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的便捷性,资金中心陆续推出短信服务、微信服务平台、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网上服务大厅等服务措施,请各部门、各单位协助资金中心尽快为职工开通上述服务渠道。新开户单位在办理首次汇缴业务时,请一并办理上述业务。
(五)加强政策宣传。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宣传,引导职工充分理解住房公积金作为支持基本住房消费的长期住房储金,具有保障性、公平性、互助性,必须依照规定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管理运作,按照规定用途提取使用,发挥规模和集中优势。要宣传住房公积金“国家免税一部分、单位补贴一部分、个人负担一部分”的分担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提取使用单位缴存部分要注重保障性和互助性,提取使用职工个人缴存部分要兼顾职工多层次住房需求。
二、积极为有关改革实施提供配套服务
认真落实全面深化改革要求,进一步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推动住房公积金缴存改革创新,积极为有关改革提供配套服务,全面提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水平。
(一)全力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集中承载地建设。资金中心积极为迁往雄安新区的单位和职工登记缴存住房公积金提供优质服务,保持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同一性和缴存连续性,保障其享受与在京单位和职工同等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权益。通过信息互联互通和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平台等打造智慧住房公积金,方便单位和职工办事。
(二)持有《北京市居住证》的在职职工,依法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与北京户籍在职职工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权益。
(三)离岗创业的科研人员,与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的,享有与正常缴存职工同等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权益。
(四)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到其他组织兼职,取得的合法报酬可以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五)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取得的合法报酬可以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六)鼓励用人单位为港澳台、外籍的科技创新人才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权益。
(七)支持创新型小微企业创业发展,经职工同意,企业可以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八)中央企业在推进“瘦身健体”、兼并重组、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要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有序转移接续,维护分流安置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经批准实施破产的企业,为职工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由企业在破产清算资金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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